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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3-12-22 23:39:50 | 作者: 新闻资讯
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工作领域的一部很重要的专门性法律,那么,社区矫正是我国独创呢还是有一些其他的渊源呢?
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语,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其理念正始于19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近代学派的学者们认识到监狱刑罚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对罪犯人格的改造,社区矫正便由此发端。20世纪50年代兴起了罪犯再社会化思潮,提出对罪犯实行人道和再社会化,社区矫正思想由孕育走向成熟,并逐渐由学说渗透到立法,再转化为各国的实践。
过去,中国没用社区矫正的名称。但是,中国的刑罚制度中,包含了社区矫正的有关内容。例如,管制、缓刑、假释等。
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各国都在不断进行刑罚制度的创新,我国也在尝试用最有益的方式处理犯罪和犯罪人,社区矫正经历了长时期的探索和实践。2003年全国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6个省市实行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已推广至全国。
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开展,在制度规范层面,2003年7月两院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4年5月司法部制定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2005年1月两院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2009年9月两院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这些都为社区矫正在中国的建立和发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为社区矫正的立法化及深入开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2012年1月10日两高两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山东省为例,2013年10月8日出台了《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山东省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范》 。
我国在社区矫正的引入中并没有草率先予立法,而是采取先实践后立法的方针,在《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写入刑法后,再根据我们国家真实的情况,对社区矫正相关制度、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等的配套立法完善。
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填补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缺乏统领性主干法律依据的空白,在完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体系的进程中迈出关键性一步,对于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法治化具有重大意义,体现了保障人权、宽严相济、科学矫正、社会参与、修复融入的现代刑事执行精神。
根据刑法、社区矫正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012年至今,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600余人,累计解除1400余人。现有在管人员197人,其中,缓刑192人、管制2人、假释3人,暂予监外执行0人。
这里重点说一说缓刑,在判决书里面常常看到“被告人某某某人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等类似的判决结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并不是刑事处罚, 是一种执行刑罚的制度。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不是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为例,罪犯在两年社区矫正期限内没有违法犯罪行为,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在社区矫正期满后就不再执行原刑罚。
缓刑在一定时期内仍然保留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至于是不是执行刑罚,要看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间的表现?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四个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缓刑不等于“没事”。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别的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张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研期间,他又因为实施了酒后驾车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血液中酒精浓度已达到醉驾标准,构成危险驾驶罪。这种情况就要撤销缓刑、前面的寻衅滋事罪和后面的新罪合并执行刑罚。所以说,缓刑不是说直接免除牢狱之灾,而是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下,给犯罪情节不严重的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当然,如果不珍惜这个机会......就要收监执行了。
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他们在哪里接受社区矫正管理呢、去哪里报到呢?
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能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该依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在跨省交付社区矫正时,会出现很多问题。尤其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经常是全家在某地务工。本地司法行政部门如果不接收外地人员社区矫正,这个人需要回原籍进行社区矫正,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在外务工,易造成夫妻两地分居,影响家庭和谐,也不利于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亲人情感抚慰和帮教。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可参考以下证明材料确认居住地,例如在当地派出所开具的暂住证明、当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工资表、考勤表等。
从制度上来说,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实践中是一个怎样的工作流程呢?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司法局报到,司法局要核实身份、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基础信息表、加入手机定位系统、进行首次谈话、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发放社区矫正人员告知书。
司法所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包括: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工作人员、共同生活的亲属或者监护人、保证人以及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有关人员组成。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
司法所应当在综合评估社区矫正人员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生活环境和家庭状况等情况的基础上,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
入矫宣告参加人员。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不一样的情况,通知社区矫正人员本人、共同生活的亲属或亲属、监护人、保证人、所在社区的村(居)委会成员、所在单位的代表、就读学校代表、矫正小组人员按时到场。
入矫宣告主要内容。一是宣读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二是宣布社区矫正期限;三是宣告社区矫正人员一定遵守的各项规定、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该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四是宣布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可以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集体入矫宣告。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入矫宣告不公开进行。
入矫宣告后,不同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不同的矫正方案,李律师,现有的分类管理制度有哪些呢?
司法所应当对新接收的社区矫正人员实行为期一个月的严管,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人身危险评估,重新确定管理等级,实施分类管理。社区矫正人员管理等级分为严管、普管和宽管。每个级别低的管理处遇都是不同的。
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每半月向司法所报告一次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每月向司法所报告一次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不得出国、不得去港澳台的。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能够准确的通过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第二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能够正常的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案例:龚某,男,高中文化,已婚,户籍地在安徽省六安市,实际居住地在奉贤区金汇镇。2020年6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宣告缓刑两个月,矫正期限自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8月18日止。龚某于7月3日在奉贤区社区矫正中心参加入矫宣告会,宣告当日,矫正专职干部向其告知了社区矫正期间的各项规定,并为其制定了矫正方案,入矫之初,龚某就出现了未按时进行在线月,为全力做好进博会期间的安全稳定工作,奉贤区司法局按照上级进博安保的工作要求,严格落实社区矫正监管举措,排查不稳定因素。7月5日上午,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抽查龚某时,发现龚某7月4日、5日没有APP在线报告,矫正民警当即联系龚某,龚某称是自己不存在正确理解报告的方法而造成未报告的情况出现,矫正民警要求其7月6日到司法所进行报到,解决APP报告问题,7月6日,龚某未到司法所报到。
经查实,龚某于7月7日早上未经区司法局批准,擅自前往浙江诸暨,当日中午返回上海,其行为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中的有关报告和外出的规定。2020年7月7日下午,区矫正中心对龚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做证据固定。
龚某未经批准离开上海市的情形,对龚某作出《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决定书》,并于7月9日上午,对龚某使用不可脱卸式电子定位装置进行监管。
训诫是《社区矫正法》出台后,对社区矫正对象新增的一项处罚措施。相较于警告,训诫一般适用于违法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行为,旨在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正,充足表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社区矫正工作教育帮扶的核心。同时,《社区矫正法》也规定了五种情形下,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能够正常的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充足表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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